(2002年6月)
第一条 中华眼科学会奖由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设立,奖励在开展眼科学会工作和防治眼病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专科会员及有关人员。 第二条 中华眼科学会奖在每次召开全国眼科学术大会之前评选,每次15名左右,并在大会上 颁奖。 第三条 中华眼科学会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中,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 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常委会组成中华眼科学会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华眼科奖的评审工作。中华眼科学会奖评奖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如果评审委员会成员被推荐为中华眼科奖的候选人时,将实行回避,不参加涉及本人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 中华眼科学会奖接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推荐: (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眼科专业委员会; (六) 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团体会员; (七) 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常务委员、专业组长。 (八)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六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员限额推荐中华眼科学会奖候选人1名,并对推荐人员负责。推荐时,应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推荐材料。推荐书的内容应包括推荐人的一般情况,被推荐人(或单位)的一般情况和推荐理由。 第七条 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中华眼科学会奖评奖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 第八条 中华眼科奖由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人员颁发证书、奖金。 第九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华眼科学会奖的,由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中华眼科学会奖的,由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取消其推荐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参与中华眼科学会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