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释义及防范 一、医疗事故及纠纷发生的原因与影响 1、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概念1-5、7 1-1、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这一语词在我国使用得相当广泛,可对它内涵的理解争议却很大,这种歧义给实际工作与理论研究造成了混乱,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的判定有时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对当事双方的利益影响至关重大,所以,探讨医疗事故的概念颇具理论和实践意义,同时,此概念是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理论的基石。有鉴于此,本章将阐释这一概念。 比较法研究 1-2、日本的医疗事故概念: 按照日本著名法学家松仓丰治的观点:“除去医疗设施上出现的事故以外,凡是在医生诊断、治疗、判定预后、护士处置、对患者的身边护理及间接措施等广义的医疗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恶化或者未能预测的不良后果,可统称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在与医疗有关的场合,包括诊断、检查、治疗等医疗的全过程中以医疗行为的接受者- 患者作为被害人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其中医疗行为之外的,如患者从病房的窗户坠下楼、器具缺陷导致患者负伤等的医院管理方面发生的事故也包括在内,它不考虑发生的原因及责任所在,而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指称。在不存在医生过失的情形下发生的事故也包含在内。 这一概念的下阶位概念是医疗过误,它是指医生在对患者实施诊疗行为时违反行为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患者的生命、身体的侵害,导致死亡后果的情形。它是作为一法律术语所存在的。 由此可见,在日本,医疗过误的概念相当于我国的医疗事故的概念,而且这一概念比我国医疗事故的概念的外延要广泛。 1-3、美国的医疗事故概念: 美国,则把所有具有赔偿可能的医疗事件称为医疗事故。在美国,与中国“医疗事故”相对应的法律术语是“medical-malpractice”,这词直译成汉语是“医疗不当”或“医疗失 当”,它与我国目前所采“医疗事故”的含义相去甚远: (1)医疗不当的主体非常广泛。他不仅包括个人,而且包括组织。同时他不限于具有治疗资格的人。只要他提供了医疗服务,他就有可能成为医疗不当的主体。 (2)医疗不当是一种过失,不包括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 (3)医疗不当造成了伤害的后果。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即使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有过失也不是医疗不当。 1-4、医疗事故的学理解释评价:关于医疗事故,学理的解释与立法的解释不同;前者将其界定为“指医疗单位在从事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过程中,因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病员的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导致的功能障碍或其他不良后果。”后者将其解释为“在诊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最主要的区别,是前者‘增加了其他不良后果’的内容,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按照学者对医疗事故的界定,医疗事故不仅包括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还包括医疗差错。医疗差错是指因诊疗护理过失使病员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伤和痛苦。”学者们如此定义的目的是通过扩大医疗事故的范围以扩大医疗赔偿的范围。这种想法的出发点是只有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才有权向医院要求赔偿。但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并不要求每一案例只有严重到医疗事故的程度才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只要医疗行为有差错,构成侵权行为,患者即有权向医疗单位索赔。所以。医疗事故概念范围的大小并不影响患者要求赔偿范围的大小。 新条例的规定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第二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涵义:“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5、与医疗事故相关的几个概念 1-5-1、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所引起的纠纷。有学者认为,医疗事故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并将医疗纠纷分为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和无过失的医疗纠纷;将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划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 1-5-2、医疗差错: 传统的观点认为,医疗差错是指因诊疗护理过失使病员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性障碍以外的一般损伤和痛苦。与本文使用的概念相比要窄。医疗差错是指因医疗单位的过失而给病员造成一般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医疗过错的主体应当是医疗单位,所以过失也应是医疗单位的过失。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属同一位阶的概念,它与医疗事故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它们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不同。还有学者对其进一步划分为严重的医疗差错和一般医疗差错:将造成一定影响的(如延长了治疗[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