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上睑下垂(ICD-10: H02.4,Q10.10)。
行上睑下垂矫正术(ICD-9-CM-3:08.3)。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眼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1.出生后数月、数年双眼上睑下垂遮盖瞳孔2mm以上,上睑部分或全部不能提起,伴有耸眉、下颌上抬、仰头视物等特殊面容;单眼上睑下垂遮盖瞳孔,存在弱视的可能性。
2.提上睑肌肌力试验小于或等于4mm、额肌功能良好、Bell征阳性、眼位及眼球运动无异常。
3.鉴别诊断:
(1)因神经系统疾病、其他眼部或全身性疾病所致的获得性上睑下垂;
(2)Marcus-Gunn综合症。
(三)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眼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和《眼科手术学—理论与实践》(人民卫生出版社)。
1.先天性上睑下垂以手术治疗为主。如果遮盖瞳孔,为避免弱视应尽早手术,特别是单眼患儿。
2.因神经系统疾病、其他眼部或全身性疾病所致的获得性上睑下垂应先进行病因治疗或药物治疗,如无效时再考虑手术治疗。
3.先天性动眼神经麻痹应先施行斜视矫正术,术后眼位正位、Bell征阳性者再行上睑下垂手术。
4.根据患者病情选择手术方式:包括提上睑肌缩短术、额肌瓣悬吊术、阔筋膜或硅胶悬吊术、Müller肌缩短术和提上睑肌腱膜修补术等。
(四)标准住院日为5-7天。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ICD-10: H02.4,Q10.10上睑下垂疾病编码。
2.当患者合并其他疾病,但住院期间不需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六)术前准备(术前评估)1-2天。
1.必需的检查项目:
(1)血常规、尿常规;
(2)肝肾功能,凝血功能,感染性疾病筛查;
(3)心电图、胸部X线检查(全麻患儿)。
2.眼部专科检查:
(1)视力和矫正视力;
(2)提上睑肌肌力和上睑下垂量;
(3)上直肌和下斜肌等眼外肌功能;
(4)有无Bell’s现象和上睑迟滞现象;
(5)有无Macus Gunn现象,必要时进行新斯的明试验。
3.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超声心动图等。
(七)预防性抗菌药物选择与使用时机。
1.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执行。原则上不使用抗菌药物。根据患者病情,可考虑使用第一代头孢菌素;明确感染患者,可根据药敏试验结果调整抗菌药物。
(1)推荐使用头孢唑林钠肌内或静脉注射:
①成人:0.5g-1g/次,一日2-3次;
②儿童:一日量为20-30mg/Kg体重,分3-4次给药;
③对本药或其他头孢菌素类药过敏者,对青霉素类药有过敏性休克史者禁用;肝肾功能不全者、有胃肠道疾病史者慎用;
④使用本药前须进行皮试。
2.预防性用抗菌药物,时间为术前0.5小时,手术超过3小时加用1次抗菌药物;总预防性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八)手术日为入院第2-3天。
1.麻醉方式:局麻或全麻(儿童)。
2.手术内固定物:无。
3.术中用药:麻醉常规用药。
(九)术后住院恢复3-4天。
1.必须复查的检查项目:
(1)角膜上皮、上睑、结膜情况;
(2)缝线位置、切口对合情况;
(3)眼球运动情况和Bell’s现象。
2.术后用药:原则上不使用抗菌药物。总预防性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十)出院标准。
1.伤口愈合好,无活动性出血及感染征象。
2.没有需要住院处理的并发症和/或合并症。
(十一)变异及原因分析。
1.术前化验检查异常,需要复查相关检查,导致住院时间延长。
2.有影响手术的合并症,如矫正不足、矫正过度、上睑内翻倒睫、暴露性角膜炎、结膜脱垂和眉额区血肿等,需要进行相关的诊断和治疗,导致住院时间延长、费用增加。
(十二)参考标准费用:1500-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