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眼科杰出成就奖奖励条例
(2002年6月)
第一条 为奖励在眼科学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专科会员或其他有关人才和集体,繁荣我国眼科事业,调动广大眼科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设立中华眼科杰出成就奖,为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设立的最高学术奖。
第二条 中华眼科杰出成就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三条 中华眼科杰出成就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中,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中华眼科杰出成就奖授予在眼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眼病防治、防盲治盲、对中国眼科学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集体,主要强调学术方面的成就。
第五条 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优先从获得中华眼科杰出成就奖的项目中,推荐中华医学科技奖。
第六条 中华眼科杰出成就奖在每次召开全国眼科学术大会之前评选,最多每次2名,并在大会上颁奖。
第七条 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常委会组成中华眼科杰出成就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华眼科杰出成就奖的评审工作。中华眼科杰出成就奖评奖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如果评审委员会成员被推荐为中华眼科杰出成就奖的候选人时,将实行回避,不参加涉及本人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第八条 中华眼科杰出成就奖接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推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眼科专业委员会;
(二)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常务委员、专业组长;
(三)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团体会员;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九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员限额推荐中华眼科杰出成就奖候选人1名,并对推荐人员负责。推荐时,应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推荐材料。推荐书的内容应包括推荐人的一般情况,被推荐人(或单位)的一般情况和推荐理由。
第十条 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中华眼科杰出成就奖评奖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
第十一条中华眼科杰出成就奖由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人员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华眼科杰出成就奖的,由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中华眼科杰出成就奖的,由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取消其推荐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参与中华眼科杰出成就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通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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