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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视新定义和诊断标准的探讨
作者:张树生  文章来源:上海普瑞眼科医院医务部  点击数402  更新时间:2011/9/13  文章录入:毛进  责任编辑:毛进
目的 为弱视新定义和我国弱视诊断标准、弱视矫治方法的选择、弱视治愈的判定提供参考。
方法 查阅历年版本眼科教科书和近年的有关弱视的文献资料,对弱视定义的转变、弱视发生的机理做回顾性的研究,诸多学者大量临床研究和观察的结果进行分类、梳理出共性论点。
结果 1.一个疾病的定义在临床工作和科研工作中都十分重要,它反映一个疾病的基本概念,反映其本质属性,是诊断、治疗的基础。我国现行弱视定义“凡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以功能性因素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0.9且不能矫正者均列为弱视。对幼儿在诊断时应考虑年龄因素。”显然不够周严。2. 弱视并非“眼本身无器质性病变”?远视、近视、斜视、屈光间质混浊等都属于器质性病变。恰恰是这些器质性病变属于弱视的成因。3.即是定义,又是诊断标准。在临床可操作性不够强,容易造成误诊、漏诊,矫治的扩大化和不规范。4.无论何种弱视,表现虽是视力低下,但损害的是视路和大脑皮质,而最终丧失的则是双眼单视功能。
结论 弱视的定义应该考虑视觉信息在感知、传导和解析受到阻碍,引起的发育性视功能障碍疾病诸多方面。诊断标准应该单独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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