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评价调节幅度的计算对高度近视患者的矫正方式的选择是否有临床意义,从而延伸到高度近视患者在接受人工晶体植入时是否选择调节性人工晶体,及在采取ICL的植入上是否要改变参数来改变自身调节幅度做为确定方案的依据。
方法 选择高度近视眼患者15例(30只眼),男性7例(14只眼),女性8例(16只眼),年龄在18-35岁,平均年龄在24.2岁,屈光度在-7.00 - -13.00d,其中5例(10只眼)戴框架眼镜,5例(10只眼)戴隐形眼镜,5例(10只眼)接受准分子激光手术,随访3个月。负镜片法计算调节幅度:戴框架眼镜1个月,2个月,3个月的调节幅度分别为(6.72±2.00)d;(6.83±1.70)d;(6.70±2.10)d。隐形眼镜1个月2个月3个月的调节幅度分别为(6.81±2.00)d;(6.80±2.00)d;(6.73±1.62)d。准分子激光手术1个月,2个月,3个月的调节幅度分别为(6.85±2.20)d;(7.03±1.71)d;(7.23±1.72)d。不同方式在同一个月及同一种方式在不同月中相比较中数值有差异,但是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平均约0.04,。
结论 在短期中高度近视患者在选择矫正方式时,几乎不受调节幅度的影响,虽然不同方式在同一月及同种方式在不同月中数值有差异但是无统计学及临床意义,对于个别在短期中本身存在调节功能明显异常的患者,则需要对手术的矫正参数加以调整。但是从长远来看调节幅度的计算对高度近视患者矫正方式的选择是否有指导及临床意义,有待进一步观察和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