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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国家标准在2011年残疾人视力状况监测中的应用
作者:张静楷  文章来源: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点击数201  更新时间:2012/9/13  文章录入:毛进  责任编辑:毛进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6年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2007年起有关部委又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对残疾人状况进行定点跟踪监测,取得了丰富的成效。随着时间推移,样本老化、低年龄组残疾人口样本缺失、外来和新生人口资料不足等问题逐步出现,影响了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代表性,在此背景下20116月我国启动了新一轮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
       本轮监测工作所使用的各类残疾标准为201111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并于201151日正式实施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这是残疾人领域关于残疾种类和等级划分的首个国家标准,本轮视力残疾人状况监测即依据该标准进行评定与监测。相对而言视力残疾标准部分较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时有所变化,如何深刻理解并正确运用国家标准是做好这次视残状况监测的核心问题。
       现场残疾筛查、评定与监测工作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34个县(市、区)中的1468个小区开展,涉及约18万户,62万人口,主要通过最佳矫正视力检查并辅以必要的视野检查来评定视力残疾,通过眼部检查明确致残原因。在视力方面,7岁及以上人群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检查,06岁儿童则依据各年龄组视觉发育规律和特点分别采用图形视力表、滚球实验、彩珠实验、注视追随及对光反射等手段进行检查。视野检查确有需要原则上到二级及以上有条件的医院进行。对合并智力、精神残疾等多重残疾或不能配合检查的患者采取眼部体征与视觉行为能力综合判断进行评定。本文就视力残疾国家标准在2011年视残状况监测中的应用情况做出详尽解析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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