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视力是以一种影响日常生活的视力损害,但还残存部分有用的视力。视力的丧失包括视锐度的降低和视野的严重缺损。视力永久性的丧失,并且通过配戴常规眼镜或隐形眼镜不能使视力达到正常水平。长期以来,多数眼科医生在治疗眼病的时候缺乏低视力康复意识,造成很多可以通过低视力康复改善视功能,有望恢复工作、学习和生活能力的低视力患者丧失重返社会的机会。眼科医生在临床诊治眼病的时候必须重视低视力康复问题,对于在视锐度或视野方面无法恢复的患者必须加强低视力康复意识,在详细的眼部检查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患者的残存视功能情况,严格按照患者日常工作和生活的需求以及患者的实际情况,为患者设计专业和个体化的视觉康复方案,并且进行密切的随访,随时根据患者的需求进行康复方案的调整。无条件或能力完成低视力康复的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向低视力患者灌输低视力康复的理念并将患者转给医疗机构或残联系统的低视力康复机构。结合我国三级眼保健体系的特点以及目前医疗卫生状况,低视力门诊的开设以县一级医院为宜,既可充分利用县级医院眼科的技术力量又能避免专门低视力康复中心或乡镇一级卫生院开设造成的资源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