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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释义及防范     ★★★★★
“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释义及防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协和医学论坛联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8-12 10:11:00

对患者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尊重应贯穿于整个医疗过程中,它主要包括:(1)当需要对患者进行检查时,应征得患者或其亲友的同意,但患者神智不清又无亲友守侯时例外。(2)对患者的病情应当保密。患者的身体状况属个人的隐私权的范畴,无端泄露患者的病情是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3)在制定治疗措施时应当考虑经济因素,在达到同样疗效的情况下,应尽量采用费用较少的措施,当需要使用较昂贵的手段时,应向患者说明与之相比较廉价的治疗措施对患者的不利影响,或者采取此手段的必要性。如有可能,提供数种治疗方案以供患者选择。(4)应正确计算治疗费用,避免误算的情况发生。在实践中,常有医院有意无意地多算治疗费使患者蒙受财产上的损失。(5)公开医疗项目的费用: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常会得到不同项目的医疗服务,有时患者在接受服务时并未意识到某些项目的昂贵费用,而是在结帐时才发现需要为此付出极高昂的费用,这对患者显然不公平,所以医方应明示各项服务的费用。使患者心中有数。同时,在收费时应当列出费用明细以供患者与其所得服务对照。(应遵守国际卫生组织的有关患者权利的条约,国际人权组织有关人权的公约,尤其是我国已参加的。)
二,关于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医院的规章制度以及医疗常规的义务:
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主要指医方应遵守国家制定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在这些法律中都有关于医方的义务的规定,如在《执业医师法》中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治。”第26条规定:“医师应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等等。在卫生部颁布的规章中也有许多医方应遵循的义务,如1994年10月12日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感染管理规范》(试行)中明确规定:“肝炎、肠道门诊应作到诊室、人员、时间、器械固定;挂号、候诊、取药、病历、采血及化验、注射与门诊分开。”“餐具、便器应固定使用,定期消毒。”“注射、针灸应采用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灭菌。”等,这些规章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医方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除此以外,对患者诊断、治疗都应遵循有关的技术操作规范,否则即为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2-4、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内容:
2-4-1、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指因医方违反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使患者利益减少的后果,这种损害后果主要包括如下几项内容:(1)对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损害;(2)对患者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的损害;(3)对病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4)对患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的损害。这些损害后果一般情况下同时发生,但有时也仅发生其中的一项或数项。倘无损害后果的发生,即使医方有违反义务的行为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当然也就无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也许会产生其它民事责任)的产生。
2-4-2、非损害后果的几种情况:由于患者是因病而求医的,医方无论如何高明,也无法保证治愈患者的疾病,即使某一治疗手段有疗效,也许仅仅延缓了某种损害后果的发生。所以区分哪些损害是由医生的违反义务的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是疾患的自然发展,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利用现代的医学技术手段进行甄别。证明某一违反义务的诊疗行为是否加重了病人的症状而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
一、治疗措施:无论多么高明的医术,都或多或少地给病人带来某些损害(副作用),这些损害行为和结果常常是治疗措施的一部分。比如手术过程中对人体的“侵害”,手术后身体留下的疤痕等等,这些是为治愈疾病所付出的不可避免的代价,此类行为或结果的产生,是为了减少或避免更大的损害而实施的,因此,此类“损害”是治疗措施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损害后果。
二、疾病的自然发展:疾病发生的本身就是一种损害结果,一般情况下,当实施某种治疗手段后,如果没有成效,疾病的自然发展也同样会产生损害后果。多数的治疗措施并无法保证治愈疾病,它仅能延缓某些疾病的发展或仅仅是减轻病人的痛苦,因此,某些疾病的恶化乃至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与医疗措施并无因果关系而是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某些人认为只要自己付费就应保证有效的想法是错误的,此正如请律师代理诉讼并不能保证胜诉一样)
三、医疗风险:医疗行业具有很大的风险,即使医生完全认真地履行义务,也无法保证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某一治疗措施对甲很有效,对乙不仅无效可能还有害。同时,没有任何一种药物,任何一种治疗措施针对某种疾病具有百分之百的疗效,因此,疗效常常用“治愈率”、“有效率”来表示。而无效率即成为医生及患者使用该措施或药品所必须面临的风险。
2-5、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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