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没有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心灵之窗-眼科医生网 >> 眼科知识 >> 医疗保健 >> 医法纠纷 >> 正文
专题栏目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更多内容
“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释义及防范     ★★★★★
“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释义及防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协和医学论坛联盟 点击数:67243 更新时间:2003/8/12 10:11:00
举证倒置”的。李凤新向记者介绍了一起典型的案例:1997年8月4日,河北省一家医院给刚刚生产的农村妇女靳双英输了400毫升血。两年后,靳双英被确诊为患上了艾滋病,不幸的是,年幼的女儿也染上了。靳双英在病痛中离开了亲人。从此,靳的丈夫背着孩子开始了艰难的诉讼。法院考虑到如让原告举证证明靳是被血液传染的、医院的采血行为是非法的,将会十分困难,故在案件审理中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2001年10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靳的丈夫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医务工作者:医学进程是否将受阻?
   医务界普遍反映,此项规定出台后,医院的压力会更大。北京市某三级甲等医院医务处一位医生说他有两个担心:一是担心医生在治疗上变得保守,一种药或是一个手术也许能挽救患者的生命,但由于风险高,想到日后有可能惹上官司,干脆就放弃了,这种趋势将严重影响患者的切身利益;二是担心医学上有许多未知难题,患者的一些症状医生也很难说得清楚,无法举证。他认为,医疗行为有其特殊的高风险和不确定性,医生不能包治百病,医学发展总是滞后于疾病的发生。医患纠纷的解决根本不在于由谁来“举证”。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学专家告诉记者,他现在十分担心一些偏远地区的医务工作者的医疗水平会因为这个规定而倒退。显而易见,做的手术越多,可能引发的医疗纠纷就会越多。对于医院而言,一旦举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过,就会引发经济赔偿,现在的医院大多数是非赢利的,它不仅不能创收,还要吃国家的补贴。如若赔钱,就等于是拿国家的钱赔。现在是转制时期,所有的责任和矛盾都要医院来赔,医院成了“替罪羊”。对于医生而言,一旦遇到说不清的医疗纠纷,就会丧失注册医生的资格,在治病救人的同时,还要搭上自己的前程,大凡有私心的人都会掂量掂量。医学本身就是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这个过程的风险是人类的风险,而不是医生这个单一职业的风险。
   医院管理部门:医院管理跟不上趟儿了
   北京同仁医院医务部主任马宝森说,医院将在短期中重新修订相关管理制度,这样有利于明晰医患双方的责任。他称,希望司法机关在处理医患纠纷时,注意这样一个特点——现在住院病人的病历由医院保管,而门诊病人的档案由病人自己保管。如果这个规定在开始实施时,一味向医院索取病历是不公平的,司法机关应该让医患双方共同举证。
   专家建议:改改儿子踢球老子裁判
   法院审理医疗赔偿案件时,决定胜诉、败诉的关键是——医患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责任。目前,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是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属下的鉴定委员会,正所谓儿子踢球老子裁判,包庇纵容在所难免。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医院维权部主任郑雪倩说,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科学、客观,建议建立由医学专家、法院、法医组成的医疗过失鉴定委员会,可由医患双方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及法院派遣法医共同参加。医疗过失鉴定委员会设立在司法部或学术团体,脱离卫生行政部门,每次鉴定由法院委托,法官主持。如果有这样的鉴定委员会,将会有利于医疗赔偿案件中过错责任的确定,能够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依据,同时也可平息医患双方不平衡的心态,有利于医疗赔偿案件的公正审理。
   患者、律师:“举证倒置”就能赢官司?
   王先生这两天正为父亲的案子发愁。60岁的父亲半年前脖子上长了一个包,被诊断为淋巴结核,用药两个月不见效,包越长越大,后做了一个简单的B超,发现脾上有了癌病变,已是中晚期。父亲丧失了早期癌症的最佳治疗期,以致癌细胞扩散离开人世。“所有的病历、档案都在医院一方,我拿什么证明父亲去世是由于医院误诊造成的呢?”得知司法解释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要从4月1日起实施后,他感到轻松了许多。“现在好了,医院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个规定对我们原告来讲是个福音。”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律师说,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医疗过程中技术性较强,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病历等有利的证据都掌握在医院手中,患者举证太难,因此,患者很难胜诉。“举证倒置”给患者带来了实惠。医院举证后,原告一方再调查会轻松多了。虽然“举证倒置”可以减轻患者一方的负担,但也有人担心,如果医院拿出的都是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患者不就很被动了吗?谷辽海说,在现行的审判实践中,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是确定过错的重要依据。另外,“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原来患方的举证义务转至医方身上,但只要有确实的证据,患方依然可以提交给法庭。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眼科资讯录入:毛进    责任编辑:毛进 
  • 上一篇眼科资讯:

  • 下一篇眼科资讯: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眼科医生网 眼科医生网版权所有 @ 1998-2012
    部分文章和资源来源于网络,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指出! 站长:毛进
    信息产业部备案
    *京ICP备18030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