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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释义及防范     ★★★★★
“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释义及防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协和医学论坛联盟 点击数:67236 更新时间:2003/8/12 10:11:00
,应当是行为人行为过错的一个标志。三是看受害人伤害的程度,如果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按照民法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也应当由行为人承担相应赔偿。而本案中,患者急诊入院后,院方没有采取最为有效的措施,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长时间对患者脱离监护,没有为病情的恶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显然没有尽到充分注意。并且导致了患者病情的严重恶化,给病人和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伤害。显然具备了这三个条件。
过错推定责任的发展。
法律之所以设立过错推定责任,就在于在某些特殊的民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实力并不对等,一方当事人本来就处于不利的境地,如果不给他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处于弱势的一方就无法在同一起跑线上与另一方展开平等竞争。特别是近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专业化分工的出现,一些具有垄断地位和优势的实体的出现,使得个人在同他们竞争的时候显然处于天生的劣势,这时法律的天平就在公平和正义中进行选择,侧重对弱势群体的扶持,这就是过错推定责任的最初制度设计。这一原则已经运用到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为我国司法机关所接受,比如撞玻璃门,修路、上海银河宾馆事件。损害的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有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患者与医院之间也显然存在弱势与强势的对抗问题,理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并且相关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
本案的举证责任分担——举证责任倒置
与此相适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同时把举证责任强加于被告这也是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加以规定的。
四、最高法院制定此项举证规则的原义
1、最高法院制定此项举证规则的背景4-医疗中存在的问题
1、医疗纠纷的增多,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对全国326所医院的最新调查显示,98.47%的医院都涉及过医疗纠纷,而且医院等级越高,纠纷越多。以2000年的数字来说明,索赔金额越来越高,10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索赔额仅占51.4%,100万元以上的占7%。现在,全国至少出现了两起千万元索赔的医疗纠纷。占据医疗纠纷前几位的分别是儿科、外科、妇产科和骨科。
2、医患矛盾突出,影响社会稳定
3、医疗事故赔偿额少,最多仅8000元。
4、医疗事故的鉴定存在重大瑕疵,严重损害受害人利益。
1、鉴定委员会主要由医务人员组成,自家人断自己的官司,鉴定结论难以服人。由于医疗事故鉴定有极强的技术专业性,因此,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主要由医务人员组成,且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鉴定,在社会上形成了“医医相护”,自家人断自己官司的形象,其结论即使正确也会遭到病家和社会的怀疑。
2 鉴定结论的性质已变相成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裁定书。鉴定结论立法本意仅是对双方争议的技术问题作出结论,但现在大部分做法是回避双方所提的问题,仅对是否是医疗事故作结论。结论一旦作出,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即产生法律后果,鉴定结论已变相成为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裁定书。
3 现行鉴定制度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现行的鉴定制度由于实行终级鉴定制度,且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常导致明显错误的结论得不到纠正,使病家可能投诉无门,造成病家到处写信与投诉,甚至与卫生行政部门对立,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5、对患者权益保护的加强,如病例的新规定,是对患者知情权的保护
6、医疗事故定义的内含窄、等级少,不符合社会实际和易引起医疗纠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从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情况来看,这个定义内涵显得狭窄。许多医疗纠纷虽然有诊疗护理过错,也确实给病人身体、精神及经济上造成了损失(如打错针、发错药等),但未造成医疗事故的三种后果,或者有上述后果,但难以分清是医护人员过失造成还是病情转归与过错混合造成,这类医疗纠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难以定为医疗事故。以上情况是造成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7、关于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民事讼诉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规定,不许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等调阅病历,把举证责任完全归于对医学专业知识和操作技术一无所知的病家。由于医疗行为特殊,病人大多缺乏医学知识,手术一般在麻醉状态下进行,抢救多在昏迷状况下实施,因而要求病家举证医疗单位有过错的做法明显不公。
2、制定“医疗行为举证责任”时要考虑的因素3、11-3、4
法院:是否引来诉讼潮?
   打医疗纠纷官司比以前轻松了,是否意味着患者动辄就把医院告上法庭,从而引发一场诉讼高潮?北京市宣武区法院民庭法官李凤新认为,这种可能性极小。其实,在此项规定出台之前的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例就是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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