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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释义及防范     ★★★★★
“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释义及防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协和医学论坛联盟 点击数:67244 更新时间:2003/8/12 10:11:00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另一方面,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条例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此外,对于医疗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和以及未按照规定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等情形,条例规定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这些规定无疑为患者获得病历资料,保存医疗事故证据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三、举证责任问题
1、举证责任的概念(与归责原则相对比)2-1。  12,  3
医疗事故的归则原则。
归则原则的概念和种类。归则,指确定责任的归属,即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得以何种根据使之负责。他并不意味着责任的成立,而是为责任的成立寻找依据。主要有三种归则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则的根据和最终条件。它具有以下特点:
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构成的要件。
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程度的依据。
它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设立过错推定是因为过错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了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借助于过错推定认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另一方面,从加害人的角度看,加害人了解损害发生的原因,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更能查清事实从而确定责任的归属。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不同之处在于:
1、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时才可以免责。
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分成不同程度。而过错推定中过错程度则不会影响责任大小。
3、过错责任可以区分成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而过错推定则不能区分双方责任,除非完全是由对方造成,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
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
其特点:
1、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2、在无过错责任中,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责任的基本要件。
3、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行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抗辩。
4、无过错责任的范围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动植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公平责任原则。
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时,由法院根据衡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进行合理补偿,由当事人合理的分担损失的一种归则原则。
案例:患者猝死病床并非医疗事故,医院虽无过错也应公平承担(作者:蓝志中,廖美春 人民法院报 1998年11月3日)。陈某之夫黄某因支气管哮喘曾在南康市境坝卫生院下属的连成分院就诊过两次。1996年8月4日上午,黄某复诊。接诊医师肖某诊断同前,处方同前,随后肖某因事回卫生院。10:40,护士吕某按处方给黄臂部肌注胎盘组织液2支,因有另一病人也在注射室,吕某叫黄稍候再注射其他药。约5~6分钟后,黄突然出现过敏反应,咳嗽不止,黄即叫医师谢某,谢询问用药情况后叫人取氧并叫肖某回来。此时黄病情出现异常,谢即对其抢救。11时左右黄心跳停止而死亡。10月23日,南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黄某的过敏反应属概率极小的反常现象,卫生院的诊疗及抢救措施符合常规,因此不属医疗事故。赣州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后,维持原鉴定结论。南康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之夫黄某因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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