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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释义及防范     ★★★★★
“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释义及防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协和医学论坛联盟 点击数:67264 更新时间:2003/8/12 10:11:00
nbsp;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此案属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但又与一般的产品质量纠纷有所不同。首先,心脏起搏器是一种高科技的医疗器械,属于特殊产品。由于心脏起搏器的植入可以缓解某些心脏病人的病情,改善心脏功能,提高人的生命质量,因此,临床中对心脏起搏器的质量要求很高。但目前临床使用的心脏起搏器主要依靠国外进口,存在着品种较多,质量参次不齐的情况。其次,心脏起搏器是通过医院的植入手术植入患者体内发挥作用的,因此,对植入手术要求也很高,手术中的任何细小环节失误都可能导致心脏起搏器使用寿命减少或功能的降低。第三,由于此类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很少,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缺少经验,对心脏起搏器的质量检验尚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和权威的检测鉴定部门。以上几点给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困难。南开区人民法院紧紧把握此案的焦点,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认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讼争的心脏起搏器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此案的讼争焦点是心脏起搏器是否存在缺陷。原告是心脏起搏器的使用人,心脏起搏器的使用状态直接关系着原告的生命安全和生命质量,不允许有丝毫的瑕疵和缺陷。由于原告第一次植入的心脏起搏器在体内无法取出,无法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所以,法庭正确运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查明案件事实。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即根据一般原则应当由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转移为被告负担。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符合立法目的,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举证责任倒置,人民法院查明了两点事实:一是原告第一次植入的美国某公司生产的心脏起搏器没有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由此证明该心脏起搏器存在质量缺陷;二是被告医学仪器公司不能证明该心脏起搏器的质量缺陷是原告造成的。故而可以确定讼争的心脏起搏器存在质量缺陷。
   二、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承担
   由于原告植入的美国某公司生产的心脏起搏器存在质量缺陷,在使用中出现电极导线断裂的情况,给原告的生命带来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有权选择更加积极,更加稳妥的治疗方案,确保自己的生命安全,由此而生产的各项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承担。我国目前虽然没有专门制定产品责任法,但在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因提供的产品存有缺陷,致使消费者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时,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被告医学仪器公司作为心脏起搏器的销售商,将国外产品引进国内,对该产品的性能、质量等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心脏起搏器是高技术产品,有着较高的商业附加值,销售商就应承担高风险责任。被告医院作为心脏起搏器的推荐人和植入手术行为人,有最后把关的作用,并收取了一定数额的治疗费,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医学仪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医院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和精神赔偿问题
   在原、被告之间的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赔偿数额上,原告主张由二被告赔偿人民币33.4万余元,而且列举了主张赔偿的依据。那么应当判决赔偿多少才符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才能体现公正。由于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比较原则,因此,在判决中确定一个具体的数额必须要有根据。从最后判决由被告方赔偿7.4万余元的结果看,人民法院并没有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依据有关的法律,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这样处理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了合法的诉讼主张,又对要求过高,不符合目前我国国情的主张给予了必要的限制,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而此案判决中,对由于心脏起搏器导线折断对原告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了必要的补偿,这是以往审判实践比较少见的。这主要基于三个方面:一是因心脏起搏器导线断裂使原告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二是原告体内不工作的心脏起搏器可能存在的潜在的不良影响;三是原告及其家属的心理压力。
【颁布日期】1998.05.1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施行手术应告知家属(作者:张建平 人民法院报 1999年2月16日)。1998年1月16日,原告应右手中指、环指挤压伤就诊,医师在未征得原告本人及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对原告实行全麻,并两指末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在未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原告实施截指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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